法律咨询:业委会要求物业返还停车位收益为何被驳?

在这个车位比住宅更难求的时代,停车位收益可谓是天价。近日,最高院最新裁定明确地面停车位、广告位的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虽是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但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小区业主购买房屋时,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

那么最新裁定出来后,你们有没有跃跃欲试想要起诉物业要求返还停车位收益呢?

案例:

武汉市明泽丽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小区业主利益曾诉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停车位收益、广告位收益、岗亭收益约100万,但是未被法院支持。

在这里小编以该案为例,来给大家分析分析,以让大家做好充分准备并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从(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1084号判决可见:

一、地面停车位、广告位的收益归小区业主共有这是毋庸置疑的一点;

二、业委会是由小区内业主代表组成,行使业主的权利,维护业主的利益。因此以业委会作为原告,身份适格;

三、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不仅包含共有区域交纳的停车费收益、共有区域广告收益等收入部分,还应当包含为维护小区业主共有设施等支出。监控设施及电梯系小区业主共有,被告物业公司仅有使用监控设施、维护保养电梯的义务,但相关设施修理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支出。外墙及屋面维修费用于2012年之前由开发商承担,从原、被告提交的收支明细表中,2012年之前支出项目并不包含外墙及屋面维修费用,2012年之后,其支出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负担,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项支出已由公共维修基金支付,故该外墙及屋面维修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是合理的。被告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了车位管理和岗亭管理服务,小区业主应当向被告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返还2008年至2014年收入而不扣减支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若你们正在跃跃欲试,还请将证据准备完善,以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必要时可咨询律师。

如果您想找律师,请拨打法律专线0716-965333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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