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餐饮店“谢绝自带酒水”合理吗?

夏天夏天悄悄来临……李先生近日到某烧烤店就餐时,发现门口写着“谢绝自带酒水”,因其想痛快畅饮又害怕价格高昂便咨询了店内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答复称该店小本经营,不允许自带酒水。消费后李先生发现,该店啤酒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根本不是工作人员所说的“酒水平价”。那么,“谢绝自带酒水”的类似规定到底是否是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酒水消费是饭店众多消费项目的其中一项,消费者当然有权选择是否进行该项消费,所谓的“谢绝自带酒水”也就是变相的“强制消费”,侵犯了李先生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条款本身并未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消费者消费酒水时一般只能从经营者处购买,但在不存在垄断经营和专营情况下,这种按市场机制进行的交易是公平的。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 消费者当然有权只选择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 但这不意味着其有权自带酒水消费。因此,如果经营者将"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事先告知消费者,即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则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悉真情权,是否进行交易由消费者自主决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经营者虽然酒水价格偏高,但也是明码标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也没有强制性非让消费者进行消费。

其实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现行法律又确实没有在这一块儿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判例可知,按照第一种观点判决的有,按照第二种观点判决的也有,因此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问题,还得看各地工商局以及法院如何看待。不过话又说回来,好吃实惠才会去光顾,自不自带酒水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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