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拖欠22名农民工工资51万余元还逃匿,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王某列为追逃人员,王某这才投案自首。
2014年4月,B公司将某工程的泥工以班组承包形式给了王某,由王某负责请工人并管理施工现场,而王某与B公司之间未签订相关合同。
2015年9月工程完结后,B公司多次通知王某办理余款结算手续,因对结算单价提出异议,王某拒不办理,引发了群体性欠薪投诉。
由王某招来的22名粉刷工人向青山区人力资源局投诉,称B公司拖欠其2015年3月至9月工资51万元,并持有王某出具的工资清单条。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审查后认定,王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51万元,其承包的该工程总价为148万元,截至2015年9月,B公司已向其支付了123万元。因对单价有异议,王某在工程完结后并未领取余下25万元,剩余拖欠工资26万元也由王某承担。2015年11月,因王某逃匿,该局向王某公告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期满后王某仍未支付工资。2015年12月,青山区人力资源局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受理审查期间,王某喊冤,表示并未与B公司签订合同,仅为口头约定。自己曾签名一张空白的结算单,上面的内容是B公司事后补写,与开始口头约定内容并不相符。因王某的否认,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有了分歧意见,加之王某离开武汉,案件被搁置。
2017年1月,青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了解到该案的搁置情况,遂从公安机关调取案卷、走访、调查相关证人。检察官认为,该案主要证据结算单有王某的签名,结算单价和方式也符合市场行情,有证据效力。此外,王某在发案后离开武汉,更换手机,无法联系,1年多的时间对拖欠的工资不闻不问,属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青山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同年2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被列为追逃人员。
2019年1月20日,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审查时,王某对拖欠工资事由认可,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全部支付工资款项,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为妥善处理工资款项,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协调会,经多方共同商讨。最终,由王某家属将欠款26万元存入青山区人力资源局的专用账户,而B公司则将余款25万元付给该局账户,再由该局和王某具体核对后共同发放给被欠薪的工人。
“三年了,我都不抱希望了,真想不到司法机关真帮我追回了这笔薪水,可以过个好年了”。今年2月3日,民工张某领到了拖欠的3万多元工资。
此外,根据王某的认罪态度、退款情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责任编辑: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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